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5414号 |
原告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大门西二层楼。 法定代表人师延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世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丁铁梁,男,1972年3月4日出生。 被告娄永胜,男,1973年2月2日出生。 被告李文良,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郑州郑弘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万山南路新310汽车南站。 法定代表人詹双翠。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 负责人郁宝玉。 原告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丁铁梁与被告娄永胜、李文良、郑州郑弘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郑州正弘货运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告以“郑州郑弘货运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该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豫AJ0052号车辆及豫AH032挂号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加盖的公章均显示保险人的名称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该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丁铁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瑞艳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郝晓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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