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2881-1号 |
原告陈贵生,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 委托人代理人周臣献,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敬鹏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生与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生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贵生撤回对被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七十六元,减半收取计三十八元,由原告陈贵生负担。
审 判 长 吴瑞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 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郝晓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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