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4409号 |
原告李恒彬,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男,1958年2月1日出生。 被告王志华,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彬与被告王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恒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恒彬负担。
审 判 长 吴瑞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 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艳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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