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1641号 |
原告郭华,女,1980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艳峰,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小强,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与被告杨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五元,减半收取计五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郭华负担。
审 判 长 吴瑞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 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晓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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