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5643号 |
原告李恒奇,男,1966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金垒,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澄,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 被告赵中生,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 负责人陶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书豪,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奇与被告徐澄、赵中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恒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二千五百四十六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二百七十三元,由原告李恒奇负担。
审 判 长 吴瑞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 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晓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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