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被告人陈庭海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解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庭海,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26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9日
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解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庭海,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26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9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2013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1996年6月12日至1999年7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决定强制戒毒,1999年7月31日至1999年9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决定强制戒毒,2000年8月14日至2001年1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决定强制戒毒,2000年12月20日转劳教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2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4〕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庭海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庭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2日5时许,被告人陈庭海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大杨树某网吧内,趁被害人靳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价值2368元)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2014年7月9日4时许,被告人陈庭海窜至焦作市解放区五运丁字口某某网咖网吧内,趁在被害人周某睡觉之际,将周某放在电脑键盘旁的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价值1017元)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庭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庭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庭海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靳某、周某的陈述,证人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对盗窃现场的辨认笔录,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庭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总计33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庭海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庭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陈庭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庭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党  莉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