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孟刑初字第15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39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8月份,在孟津县白鹤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作为孟津县白鹤中心卫生院院长,违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滥用职权,将共计1054243.17元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亲自签批用于白鹤镇卫生院基础建设、办公、招待、弥补医疗亏损等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使用,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另查明,案发后,谢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洛阳市卫生局关于明确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管理职能的通知,孟津县卫生局、孟津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孟津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孟津县白鹤中心卫生院各项补助收支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项目超范围支出明细,记帐凭证,证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新安 代审 判 员 武玉杰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佳琦 |
上一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与李恩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