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5071号 |
原告叶某某,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金榜,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刁飞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郑某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吴瑞艳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玲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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