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湛民一初字第474号 |
原告郭英晓,男,1958年8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国法,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跃东,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郭英晓与被告朱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朱跃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卫东辖区,该案应由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卫东区繁荣街,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卫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朱跃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程昆松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明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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