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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四方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中轴皇马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09号 原告焦作市四方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恩鹏钢材市场东区A3号。 法定代表人冯淑梅。 委托代理人温芳安,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中轴皇马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修武县周庄工业
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09号

原告焦作市四方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恩鹏钢材市场东区A3号。

法定代表人冯淑梅。

委托代理人温芳安,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中轴皇马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修武县周庄工业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小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济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瑞兵,该公司干部。

原告焦作市四方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中轴皇马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马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8月17日本院向原告四方源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8月21日向被告皇马公司送达了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保方独任审判,于2014年9 月 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方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芳安,被告皇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济军、翟瑞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方源公司诉称,其于2008年以来多次向被告皇马公司供给钢材,被告皇马公司拖欠钢材款200余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皇马公司陆续给付170余万元,剩余26.16万元至今未还。据此,原告四方源公司要求被告皇马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6.16万元及利息2.66万元(自2013年9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并由被告皇马公司负担诉讼费。

被告皇马公司认可上述起诉。

原告四方源公司提供账页、发票,被告皇马公司质证后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皇马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08年以来,被告皇马公司多次向原告四方源公司购买钢材。截至2013年9月19日,被告皇马公司尚欠钢材款261599.41元未付。现原告四方源公司起诉至本院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四方源公司、被告皇马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四方源公司作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皇马公司作为购买人应当依约支付货款,其逾期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利息。原告四方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中轴皇马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四方源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61599.4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总额以不超过266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3元减半收取即2811.5元,诉讼保全费1997元,合计4808.50元,由被告河南中轴皇马车辆有限公司负担(暂由原告焦作市四方源物资有限公司垫付,履行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保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殷咪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