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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开新与被告毕吉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740号 原告谭开新,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毕吉才,男,汉族,成年。 委托代理人冷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开新与被告毕吉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740号

原告谭开新,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毕吉才,男,汉族,成年。

委托代理人冷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开新与被告毕吉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4年8月13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备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开新、被告毕吉才的委托代理人冷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开新诉称:2014年5月28日,被告以和原告有债务纠纷为由,在济源市九号宾馆南门强行将原告的一辆车牌为豫U98991科鲁兹轿车开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车牌为豫U98991科鲁兹轿车(价值158000元)。

被告毕吉才辩称:被告于2014年5月28日在济源市九号宾馆扣押原告的一辆车牌为豫U98991科鲁兹轿车属实。扣车原因是原告借被告16万元不还。如原告不偿还借款,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车辆。

原告提供的证据为2014年6月16日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扣车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28日,被告以原告借其款未偿还为由,在济源市九号宾馆强行将原告所有的一辆车牌为豫U98991科鲁兹轿车开走。该车系原告在2009年12月份购买,原告称购买时车价为138000元,加上导航为140900元,另支出车险费用五、六千元,还有车辆附加费,共计158000元。对此被告不认可,称包括导航车价共138000元。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如有纠纷,本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但被告却强行扣押原告所有的车辆,已构成侵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扣押的车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毕吉才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扣押原告谭开新的一辆车牌为豫U98991科鲁兹轿车返还给原告谭开新。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为1730元,由被告毕吉才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在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备  忠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乔      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