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南召刑初字第268号 |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3月9日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与李某甲(已判决)预谋后,窜至南召县皇后乡康庄村村部,将该村村民张某某和张某乙存放在村部的9袋蚕茧盗盗走。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蚕茧价值人民币236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某甲、常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张某乙的陈述,价值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郑某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郑某某能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郑某某所在社区调查,对郑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席 兵
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兴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