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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238号 原告申某某,女,住焦作新区。 委托代理人孙安军。 被告原某某,男,住焦作新区。 委托代理人杨军,焦作新区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
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238号

原告申某某,女,住焦作新区。

委托代理人孙安军。

被告原某某,男,住焦作新区。

委托代理人杨军,焦作新区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审判员孙东东于2014年9月25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某及其代理人孙安军,被告原某某及其代理人杨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是一个涉世不深,刚从学校毕业的小女孩,在被告的甜言蜜语哄骗下怀了孕,被迫举行了典礼仪式。于2009年3月18日生育一婚生子原某甲,孩子出生后被告对我经常打骂,不管不问,整日不干任何事情,反而吃喝嫖赌。2012年12月28日领结婚证后,被告更变本加厉的虐待我,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的下离家出走。为了今后的生活和儿子更好的成长,请求法院判处:1、原告和被告离婚;2、男孩原某甲由原告负责,并且不让被告出抚养费;3、一切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说的“被告吃喝嫖赌,对原告经常打骂” 内容与事实相反,我在努力争取一个完整的家庭;2、若离婚的话,要求孩子原某甲由被告原某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84元,至婚生子满18周岁。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法庭归纳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如破裂,子女如何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6月26日举行典礼仪式,2009年3月18日生育一婚生子原某甲,2012年12月28日补办结婚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以前相处的很好,但现在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一年多,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身份证、户口证明、证人李某某和孙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以前相处不错,现虽已分居一年多,但这些并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当互敬互爱,增强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申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