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商民二终字第77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亚,男。 委托代理人张川,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留民,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玉建,男。 上诉人孟凡亚因与被上诉人李留民、丁玉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李留民于2013年9月22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丁玉建、孟凡亚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467元。该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夏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孟凡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夏邑县杨集镇全楼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现查明,被上诉人丁玉建因交通事故死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需要追加丁玉建继承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一宇 审 判 员 黄明志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牧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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