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22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开栋,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谢和喜,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中朝,男。 原审第三人谢鸿勋,男。 原审第三人谢鸿沛,男。 原审第三人谢鸿玉,男。 上诉人谢开栋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村委会、贾中朝及第三人谢鸿勋、谢鸿沛、谢鸿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水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水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安法网119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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