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睢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4)睢民初字第674号 |
原告樊玉臣,男,2014年10月6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陈志琴,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永健,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尚屯镇段吉屯村,系原告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玉臣与被告樊永健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4年10月6日死亡,原告妻子樊方氏不愿意继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冯传庚 审 判 员 李中伟 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志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