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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宁宇聚氨酯有限公司与曹庆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兰民初字第1028号 原告济宁市宁宇聚氨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晨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狄家芳,男,1964年1月1日生。 被告曹庆安,男,1965年4月22日生。 原告济宁市宁宇聚氨酯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庆安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兰民初字第1028号

原告济宁市宁宇聚氨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晨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狄家芳,男,1964年1月1日生。

被告曹庆安,男,1965年4月22日生。

原告济宁市宁宇聚氨酯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庆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邵长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宁市宁宇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晨钟及委托代理人狄家芳,被告曹庆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至2012年4月初,被告在兰考县孟寨乡政府驻地西侧开办门市部(安信海绵厂),期间购买我公司海绵,当时口头讲明,货到付清货款。但第一次送到货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欠款,口头承诺下次送货一定付清,下次送货时又增加了欠款,至同年4月共计欠货款92700元,原告告多次催要无果。2014年1月22日,原告业务经理狄家芳在被告处要账多日无果的情况下,无奈与被告协商减去被告以种种理由的扣款之后,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款57500元的欠条;另外在2012年4月18日,被告出具了一份未写姓名的18000元欠条,开始被告认账,之后又以他没签名为由不承认欠款。2013年11月14日左右,被告购买的一车海绵,其声称有问题被其扣除200元现金,写欠条408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79580元及欠款利息和因诉讼造成的一切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开办了一个海绵切割门市部,原先销售郑州的海绵。后来原告业务员狄家芳到我的门市部,要求销售他们厂生产的海绵,并声称他们的厂是国家环保局投资的大厂,物美价廉,可以赊欠部分货款。本人随即与原告建立供销关系。开始的货物质量及价格均可,即使有些问题也能及时解决。但后来的产品一次不如一次,我反映其海绵有问题,他们仅口头答应解决,但是一直推脱,没有全部解决。因为原告的海绵质量差、尺寸不足等问题,我的客户拒绝支付货款,导致我的沙发厂倒闭。原告提出的18000元欠条,是他们给我送货后,我想赊欠部分货款,便写好一个便条放在桌子上。由于原告急着要钱,我随即去借钱,全部付清了此次货款,而原告随即将我原先所打的欠条也一并拿走,因此我还未来得及写日期及姓名,该欠条实际已无任何意义。关于原告诉称所欠4080元,因为原告送的货物有问题,尚未解决,该笔欠款不应支付。原告要求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没有依据,不同意给付。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原告开始向被告出售海绵。在销售初期,双方能本着诚信及时解决出现的相关问题,之后因为欠款,发生纠纷。经销期间,被告拖欠原告部分货款,并分别给原告书写欠条或证明条,合计欠款7958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以海绵质量以及规格不符等问题拒付货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给原告出具的退货协商处理海绵问题的证明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买卖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合法经营,原告向被告出售货物,被告应及时清偿货款。对销售期间货物存在的质量等问题,双方已经按退货或者减少价款进行处理,因此,被告所欠货款应予给付。被告辩称18000元欠条已付清以及4080元的证明条不是欠条,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诉请的货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以及原告诉请的其他费用因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庆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欠款79580元;

二、驳回原告济宁市宁宇聚氨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被告曹庆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邵 长 波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睿 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