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郏民初字第658号 |
原告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群,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学会,男,66岁。系公司员工。 被告田晓丹,女,24岁。 被告董旭娜,女,25岁。 被告段塞兵,男,26岁。 原告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被告田晓丹、董旭娜、段塞兵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长顺、邢学会、被告段塞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晓丹、董旭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担保公司诉称,2013年4月17日田晓丹借刘曙光现金70000元,借用期3个月,约定利息月15‰,要求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月担保、中介、催收、手续等费用为月15‰,并提供董旭娜、段塞兵为反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经刘曙光和担保公司多次催要,田晓丹只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2014年5月应刘曙光的要求,担保公司按担保合同代田晓丹还刘曙光本金64245元,利息3340元。请求被告给付担保公司为田晓丹所付借款本金64245元,利息3340元,担保费3340元,合计70925元。 被告田晓丹、董旭娜缺席无答辩。 被告段塞兵辩称,田晓丹这笔款段塞兵不知道,段塞兵也没替田晓丹反担保,也不知道是咋回事,签字不是段塞兵签的,指纹也不是段塞兵按的,担保公司的合同段塞兵就没见过。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田晓丹与刘曙光签订借款协议书,田晓丹向刘曙光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6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当日担保公司作为乙方与田晓丹签订补充协议、为田晓丹(甲方)提供担保,约定:一、刘曙光与田晓丹在2013年4月17日签订了编号为:20130030《借款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6日止。二、根据主协议第9条约定,为确保主协议项下的借款本息到期得以全部清偿,由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出资人)提供担保。其担保时间为:自借款人借款之日起至全部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其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三、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向借款人收取借款金额月1.5%的担保费和 %的服务费(含咨询服务费、手续费和项目评审费),待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交纳。四、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应按主协议中第七条的规定向出资人支付罚息。服务费、罚息和《借款协议书》、《反担保承诺书》和《反担保协议书》条款中的各项费用一并执行,至借款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还清时自动失效。……。同时董旭娜为田晓丹提供反担保,并提供有保证担保承诺书,内容为:我叫董旭娜,性别 女,身份证号码:410425198910045040,是郏县茨笆棋盘小学的教师,现在在经二路,联系电话15136975810。本人自愿为田晓丹在贵公司的借款本金柒万元以及孳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保证担保,并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具体担保的债务金额、范围及担保方式以办理业务时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担保人董旭娜签字按指印。并提供了自己的有关身份证明等。田晓丹持他人签字,同样的段塞兵保证担保承诺书及从邮政银行复印段塞兵的有关身份证明,向担保公司提供,为其作反担保。田晓丹从刘曙光处将70000元借出后,因未按期偿还本息,2014年5月26日担保公司代田晓丹偿还了本金64245元,利息3340元。 上述事实,有担保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反担保保证担保承诺书、代偿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公司为田晓丹在刘曙光处借款70000元作担保,有借款协议书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反担保保证担保承诺书佐证。田晓丹未按约定偿还刘曙光的借款本息,担保公司为田晓丹代偿了在刘曙光处借款本金64245元,利息3340元后,按照补充协议书及反担保保证担保承诺书的约定向债务人田晓丹及反担保人追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段塞兵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因反担保保证担保承诺书不是段塞兵签字,且其有关身份证明系田晓丹从其他机构获取,故担保公司请求段塞兵承担保证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田晓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64245元,利息3340元,担保费3340元;董旭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被告田晓丹、董旭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李淑清 代理审判员 张 潇 二0一四 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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