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58号 |
上诉人( 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 负责人张文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淮松,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小强,男。 委托代理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小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淮松,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詹明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1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桐柏分公司。
审 判 长 张 红 彦 审 判 员 陈 立 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