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 (2014)濮中刑一终字第23号 |
原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守宽,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南乐县人。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芳斋,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职业同上。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守奎,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农民。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玉霞,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帅坤,男,199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乐县人,无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同振,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帅坤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守宽、赵芳斋、陈守奎、赵玉霞及被告人陈帅坤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询问了上诉人陈守宽、赵芳斋、陈守奎、赵玉霞,讯问了上诉人陈帅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雪平 代理审判员 张 瑛 代理审判员 郭树杰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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