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278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学义,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治卿,河南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站,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晖,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学义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13)宜北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学义的委托代理人张治卿,被上诉人杨站及委托代理人姚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阳县人民法院(2013)宜北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郏文慧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任 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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