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濮民初字第1428号 |
原告:郭青利,女。 被告:谢小龙,男。 原告郭青利诉被告谢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青利诉称:2009年3月6日,被告谢小龙与原告郭青利签订分销合同,郭青利通过谢小龙交纳市场保证金3000元。合同期满后,郭青利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谢小龙返还市场保证金3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市场保证金3000元。 被告谢小龙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根本就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我也没有收过原告的保证金,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青利要求被告返还市场保证需要金3000元,但依目前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被告也不予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青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巧 莲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邢 金 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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