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820号 |
原告:赵金强,男,汉族,1958年4月3日出生。 被告:王辉,男,汉族,1983年1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广东,男,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代表人李志恒。 委托代理人王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赵金强诉被告王辉、林广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金强于2014年5月27日因双方已调解并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金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金强负担。
审 判 员 王 海 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沅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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