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4)尉民初字第496号 |
原告焦广超,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邓小伟,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生。 被告张燕杰,女,汉族,1982年6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广超与被告邓小伟、张燕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广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燕杰所有的“雪佛兰”轿车一辆(车牌号豫BE5086)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焦广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邓小伟、张燕杰所有的“雪佛兰”轿车一辆(车牌号豫BE5086)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靳二民 审 判 员 曹 磊 人民陪审员 李海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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