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尉民初字第158-1号 |
原告张高峰,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留根,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夫林,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生 本院受理了原告张高峰与被告刘夫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曹 磊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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