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尉民初字第1349号 |
原告新乡市东盛塑料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勇,任总经理。 被告武二战,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生 本院受理了原告新乡市东盛塑料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二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武二战在外打工,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靳二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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