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4)上民一初字第737号 |
原告张全心,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无量寺乡竹园村9组。身份证:412825197407107012 。 被告刘小青,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412825197605207022。 原告张全心与被告刘小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全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青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全心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6月8日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分别叫张成尧、张成睿。双方因感情不和,2011年分居至今,2012年被告离家出走,2013年原告曾起诉过离婚被驳回。但被告至今下落不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小青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全心与被告刘小青于2000年6月 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2 年3月8日生育长子张成尧,2010年2月21日生次子张成睿。由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吵架,2013年原告曾起诉法院请求离婚后撤诉,此后仍无共同生活且长期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本院对其儿子张成尧、被告刘小青母亲王秀莲的调查笔录,当庭证人郑玉兵、 娄五妮的证人证言及无量寺乡竹园村委证明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和睦相处,共同构建幸福和谐的家庭。由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2013年原告曾起诉法院请求离婚后又撤诉,此后仍无共同生活且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儿子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又自愿自行抚养婚生子,为了其身心健康成长,两个儿子跟随原告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全心与被告刘小青离婚。 二、婚生子张成尧、张成睿由原告张全心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全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新年 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 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莉莉 |
上一篇:吴爱英、陈天佑与陈现军、陈连枝、陈宪举、陈现红、陈献伟赡养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