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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保盗窃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魏刑初字第707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小保,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3)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小保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魏刑初字第707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小保,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3)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小保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小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7月6日6时许,被告人马小保在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与许继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盗窃被害人吕某某清大快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鉴定价值3189元)。销赃后所得赃款自肥。
2、2013年7月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马小保在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南段鸿业花园小区南边扣碗私房菜饭店北侧人行道处,盗窃被害人薛某某平安福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鉴定价值2092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
3、2013年7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马小保在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与许继大道交叉口南侧天和盛超市烟酒部门口人行道处,盗窃被害人陈某某装有66箱“脉动”、“尖叫”等品牌饮料的丰收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鉴定总价值8879元)。破案后追回被盗三轮车及饮料61箱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小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小保供述,被害人吕某某、薛某某、陈某某陈述,证人沈某某、马某某等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案发地视频监控录像,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马小保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小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小保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小保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小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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