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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延峰,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延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业、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延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0月13日4时许,被告人靳延峰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中豫时空网吧飞豹店内,趁机被害人周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周某某白色“酷派”牌7295+型手机一部(鉴定价值716元)。销赃后自肥。 2、2013年10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靳延峰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佰盛网吧,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盗窃刘某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32元。赃款自肥。 3、2013年10月21日6时许,被告人靳延峰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塔东路顶尖网吧,趁被害人段某某熟睡之际,盗窃段某某白色“步步高”牌S7型手机一部(鉴定价值757元)。案发后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靳延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靳延峰供述,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段某某陈述,证人马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靳延峰历史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延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延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靳延峰因盗窃多次被刑事和行政处罚,经教不改,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延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