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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个数与罪数的认定处理(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此外,还有一个中国式的问题值得探讨。对于偷剪电线以及在输油管道打孔盗油的行为,理论通说及实务均认为,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盗窃罪择一重处罚。其实,上述行为并不重叠,而是可以分割评价

  此外,还有一个中国式的问题值得探讨。对于偷剪电线以及在输油管道打孔盗油的行为,理论通说及实务均认为,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盗窃罪择一重处罚。其实,上述行为并不重叠,而是可以分割评价。偷剪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必然包括剪断和取走剪下的电线两个行为,前者可谓破坏电力设备行为,后者可谓盗窃行为(剪下的电线仍属于电力公司占有和所有)。同样,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也存在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的行为以及随后的盗油行为,前者侵害了公共安全,后者侵害了石油公司的原油所有权。所以,应认为存在两个行为,侵害了两种不同的法益,符合了两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理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同理,割断秦始皇兵马俑头颅并取走,也存在可以分开评价的故意损毁文物与盗窃文物两个行为;盗伐林木的,也存在盗伐林木及随后偷窃林木的行为(应否数罪并罚另当别论);破坏他人价值昂贵的防盗门后入户盗窃的,也存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以及盗窃他人财物两个行为。总之,上述情形均可能被认为存在数个行为而数罪并罚。

  综上,认定行为个数,不应单纯从自然意义上观察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而应当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规范性评价,同时从行为所侵害的是否人身专属法益,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行为对象的不同性质而多次突破规范意识,行为的主要部分是否重叠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笔者称之为综合考量说。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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