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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理性归位:以刑法谦抑观为基点(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面对网络社会中出现的侵犯虚拟财产权利的行为,若将其一律作犯罪评价,如此广泛的刑法活性化和严罚化运动,就会让人们产生矛盾和疑问:刑法有没有过度干涉人们的社会生活?是不是违背了刑法的必要性原则?如何辩证

  面对网络社会中出现的侵犯虚拟财产权利的行为,若将其一律作犯罪评价,如此广泛的刑法活性化和严罚化运动,就会让人们产生矛盾和疑问:刑法有没有过度干涉人们的社会生活?是不是违背了刑法的必要性原则?如何辩证地认识刑法的谦抑观?笔者认为,虽然传统的刑法谦抑观要求限定犯罪成立和刑罚运用,表面上其保守性与当前所要求的回应性不相适应,但是反观规制虚拟财产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政策都没有偏离谦抑性的轨道,传统刑法财产性犯罪的刑罚体系之触角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并不必然导致与刑法谦抑观的冲突。具体而言,刑法的谦抑观是针对传统空间提出的,在传统的空间中,犯罪圈的划定已经比较成熟成型了,强调刑法的谦抑观,是对公民权利的进一步维护;而在人们认识才处于起步阶段的虚拟空间,犯罪圈还没完全划定,权利还来不及保护,秩序没有完全建立,此时需要做的是去认识犯罪、规定犯罪,而不是去不合时宜地讲求谦抑观。

  传统的刑法谦抑观强调非犯罪化,处罚范围越窄越好。但是,当面对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主张非犯罪化的西方国家也转而提倡刑法的早期保护,强调“妥当的处罚”,要求法律规范和裁判规范间保持适当距离。处罚范围最好尽可能窄的看法并不是刑法谦抑观的实质内涵,处罚的“谦逊”应该建立在刑法效果和刑罚利弊两者的权衡结果之上,即具体地、实质地探求后发现的为保全国民利益所必需的最小限度刑罚。

  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特殊社会危害性在网络时代具有强烈的“蝴蝶效应”,使得再微小的破坏都可能被无限放大。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如果网络秩序被破坏,社会混乱可想而知。严重的网络失范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威胁性和不可容忍性,而且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有效控制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日渐猖獗的局面,因此将其犯罪化且“在评价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危害性时应当确立高于传统财产犯罪的评价基点”的做法是合理而必要的。

  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变革,都会冲击传统的刑法理论。传统的刑法理论也要保持成长的空间,不能固守传统、停滞不前。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刑法谦抑观作为刑事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被赋予新的内涵。面对如此猖獗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刑法谦抑性可允许传统财产犯罪圈的适度扩张,将绝大多数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作为新的犯罪类型归入到侵害个人财产法益的犯罪中去,且在评价其危害性时应当高于传统犯罪的评价基点的做法是有理有据的。在严格防范网络风险的同时,传统刑法所要求的刑法谦抑性的精神不能丢,这就需要在刑法的前置化与刑法谦抑性之间觅得一个平衡点,以此来满足当今网络社会中人们对安全价值的需要,从而尽量避免刑法的不当扩张与矫枉过正。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