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0017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4日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樊某某、乔某某、王某甲、董某某、曹某某(六人已判刑)、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谷某某理发店吃饭,李某某、董某某去冯桥南街的桔子网吧买烟,因桔子网吧的网管郭某某说没烟了,李某某不满,遂纠集王某某、樊某某等人到桔子网吧将郭某某从网吧中拽出并无故殴打,将郭某某打伤,并将郭某某手机摔坏,李某某又将桔子网吧的玻璃门跺坏。后经依法鉴定郭某某左额颞顶部腱膜下血肿构成轻伤;左耳鼓膜充血、瘀血及耳廓软组织挫伤、右鼓膜充血及耳廓软组织挫伤、右颞顶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右眼部挫伤、左颧及面颊部擦伤,均构成轻微伤。被损坏的手机和玻璃门共计价值60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郭某某已调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樊某某、乔某某、王某甲、董某某、曹某某(六人已判刑)、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谷某某理发店吃饭,李某某、董某某去冯桥南街的桔子网吧买烟,因桔子网吧的网管郭某某说没烟了,李某某不满,遂纠集王某某、樊某某等人到桔子网吧将郭某某从网吧中拽出并无故殴打,将郭某某打伤,并将郭某某手机摔坏,李某某又将桔子网吧的玻璃门跺坏。后经依法鉴定郭某某左额颞顶部腱膜下血肿构成轻伤;左耳鼓膜充血、瘀血及耳廓软组织挫伤、右鼓膜充血及耳廓软组织挫伤、右颞顶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右眼部挫伤、左颧及面颊部擦伤,均构成轻微伤。被损坏的手机和玻璃门共计价值60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郭某某已调解。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到商丘市公安局冯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某某、樊某某、乔某某、王某甲、董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等人在谷某某开的春天理念理发店喝酒,期间我和董某某去冯桥南街的桔子网吧买烟,因桔子网吧的网管郭某某说没烟了,没有把烟卖给我,我很生气,回去给李某甲他们一说,就去打那个网管,我和王某某一起先到网吧里,我朝网管郭某某脸上扇一巴掌,把他拉到网吧外边的路上,我用手朝他头上就打,我喊:快过来打。其他人都过来对网管拳打脚踢,我们把网管打倒在地上。后来我到网吧里朝网吧的玻璃门跺一脚,把玻璃门跺碎了。我和他们一起跑到冯桥南边的水闸边,等到天明我才回家。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18日凌晨,李某某和一个年轻人来买烟,郭某某说没有。隔一分钟,李某某俩人又返回,李某某说:你不想干啦咋回事。朝我脸上打了巴掌,还骂骂唧唧的,李某某让郭某某出去,郭就拿一个锤到门口,不知被谁把锤给夺走,郭某某就返回网吧。中间没几分钟,李某某进来把郭拽到门外,外面也不知道是几个人,其中几个人蒙着脸,围住郭某某就打,一下把郭打趴在地,接着一直用脚跺。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当天夜里胡某甲带郭某某去东方医院看病。第二天在网吧看到两扇玻璃门被跺坏,郭某某的手机屏幕破碎了。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7日凌晨1时左右,其听见桔子网吧门口有人乱喊,拿着手灯过去看见有一个人躺在网吧门口的路上,周围有七、八个年轻人朝他身上乱踢乱跺。王某乙一喊,那几个人就往周围乱跑。忽然又过来两个人朝躺在地上的那个人头上又跺了几脚,然后他们都向南跑了。王某乙发现躺在地上的是网吧看电脑的,他脸上都是血。 5、证人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情节基本相同,均证实,2013年4月18日凌晨1时许,二人在桔子网吧上网,看到李某某、王某某因没买到烟和网管郭某某在吧台吵架。李某某把音响推倒,并朝郭某某脸上扇一巴掌。后李某某和王某某把郭某某拉出网吧,这时又过来七八个人,他们过来就打郭某某,郭躺在地上,他们朝他头上、身上乱打乱踢。李某乙上前去拉,李某某就朝李某乙脸上扇一巴掌,并用脚踢刘德宾。 6、证人谷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好运来”饭店,曹某某和人发生口角,和解后,都到谷某某理发店喝酒。中间李某某和一个人去网吧买烟没买到,说是网管不卖给。李某某对众人说:“走,都别喝啦,上那边”,李某某的意思就是去网吧打架去。中间有人说了句:“走”,其他人什么也没有说就跟着李某某去桔子网吧。先是李某某、王某某进了网吧,还有几人站在网吧门口,这时不知谁喊了一句:“出来啦,打”,接着乔曾用和李某甲就过去打架,曹某某和周某某也往网吧门口去了。 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春天理念理发店喝酒时,董某某和李某某买烟回来,李某某说西街桔子网吧的网管有烟不卖给,他很生气,嫌网管能蛋。王某某和樊某某就说网管“他咋恁能蛋”之类的话,接着王某某和谷某某出门,李某某、王某甲、董某某、樊某某也跟了出去。之后外面也不知道是谁朝屋子里喊了一句:走,别喝啦。周就随口说一句干啥去,樊某某骂骂咧咧地说:“去那面有点事”。走到往桔子网吧的拐角处,周某某和曹某某问干啥去,李某某说打架。李某甲说:“你们在这等会,去人多喽,他(网管)不敢出来。”李某甲让李某某先去,王某某也跟着一块去了。李某某把那网管拽出来,接着,乔曾用、王某甲、董某某、李某甲、樊某某他们几个围上去就打。网管被打趴在地上抱着头,李某某、乔曾用、樊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李某甲他们7个用脚朝网管身上乱跺,都打乱了。后曹某某也朝网管身上跺了两脚。 8、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17日23时许,樊某某和王某甲都给我打电话,说在冯桥东街“好运来”打架,让我过去。是曹某某和王某甲吵架,周围有很多人,有李某某、曹某某、李某甲、谷某某、樊某某、王某甲、董某某、乔曾用。我和王某甲、曹某某都熟悉,我就劝他俩别操了。谷某某提议说我们兑钱买酒买菜到我的理发店去喝酒,我们三个兑钱买了两件啤酒和几个菜,李某某他们买了三件啤酒和几个菜。到23时许,我们一起到冯桥街上谷某某的理发店喝酒。喝酒时周某某路过这里,也过来一起喝酒。喝到第二天凌晨零时许,没有烟了,李某某和董某某一起出去买烟。一会儿他俩回来了,李某某说桔子网络没有烟了,网管态度不好。我和其他人也跟着说那个网管比较能。有人说再去买烟去,如果不卖给我们,把他拉出来揍他。我们十个人就都到网吧,我和李某某走在最前面,李某某到网吧里面和网管吵起来了,李某某朝网管脸上打一巴掌,网管拿一把锤子,我给夺过来了。我把网管劝到外边,他和李某某在网吧门口吵,旁边有上网的人把网管劝回去。我跟着李某某又到网吧里面去,李某某拉住网管往外走,我在前面往网吧门前的路上走。李某某把网管拉到网吧门口的路中间喊一声人呢,快过来(打)。樊某某和乔曾用、董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就跑过去朝网管身上乱打,网管躺在地上,用手抱住头。我们几个人围上去就跺,我朝网管肩膀上、胳膊上跺几脚,我看见有个人拿矿灯过来,我就往南跑了。 9、同案人樊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17日,我和董某某帮王某甲浇地。晚上8时许,我和王某甲、董某某一起到冯桥东街“好运来”饭店吃饭。当时李某某、曹某某、李某甲、谷某某也在那里吃饭,我们吃完后王某甲去结账,我们等了很长时间他都没有回来,我和董某某过去一看,王某甲和曹某某在哪里吵起来了,曹某某要打王某甲,曹某某给乔曾用和王某某打电话,把他俩叫来。和曹某某一起吃饭的李某某和我熟悉,我们一说王某甲和曹某某就不操了,李某某提议说我们兑钱买酒买菜到谷某某的理发店去喝酒。我们三个兑钱买了两件啤酒和几个菜,李某某他们买了三件啤酒和几个菜。到23时许,我们一起到冯桥街上谷某某的理发店喝酒。我喝酒时周某某路过这里,他也过来一起喝酒。我们总共十个人在一起喝酒。我们喝到第二天凌晨零时许,没有烟了,李某某和董某某一起出去买烟。一会儿他俩回来了,李某某说桔子网络没有烟了。曹某某说桔子网络的网管比较能,去打他去。李某甲也跟着说那个网管比较能。我们十个人就都到网吧去揍网管,我们在去网吧的路上李某甲说:别出声,用衣服蒙住头,别被人认出来了。李某某和王某某就到网吧去,一会儿,李某某喊一声人呢,快过来(打)。我们看见李某某和王某某他俩把网管拉出来,我和乔曾用、董某某、王某甲、李某甲就跑过去,我跑网管跟前时,网管躺在地上,用手抱住头。我们几个人围上去就跺,我朝网管右胳膊上跺四脚,我就往南跑了。 10、同案人乔某某的供述证实的事发原因与其他被告人证实的情节均相同,其证实在春天理念理发店喝酒期间,李某某去桔子网吧买烟没买到,说不卖给,网管还要打他。李某甲、樊某某、王某甲、王某某就说了些能话。随后乔某某去桔子网吧买水,回来碰见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谷某某、周某某、曹某某、王某甲、樊某某等人,他们有人说去买烟,乔某某表示不去,谷某某说“走唉,走唉”。好像是李某某和王某某他们俩把网管给拉到门口,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董某某、李某甲、樊某某他们几个开始打网管,都是朝身上乱踢乱跺。都打起来后,乔某某和曹某某、周某某跑了过去。李某某和王某甲他们俩朝网管头上跺,李某甲当时蒙着头跺,跺的谁没看清。王某甲跺的累趴啦,网管在地上抱住王某甲,乔某某拉不开,也朝网管身上跺了几脚、背上捶了几下。之后都朝南跑了。乔某某回去找东西时,听见网管还在骂,乔某某和李某某又回去朝那个网管身上跺。李某某跺碎了网吧的玻璃门。 11、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其证实的内容除事发原因外,并证实乔曾用和王某某说去揍那个网管,谷某某和曹某某就跟着说“走呗”,谷某某连着说了几次,意思就是让跟着打架去。当时10个人,王某某、李某某、乔曾用在前,其他人在后就跟了过去。到桔子网吧北面的路口后,李某甲让人先进去把网吧的网管拽出来,说怕被网吧的监控给拍到。李某某和王某某进的网吧,是李某某、王某某把网管拽出来的,网管被拽出后,董某某、乔曾用、樊某某、李某甲几个人上去就跺,被跺趴后,他们几人围着跺。 12、同案人董某某的供述,其证实的情节基本同王某甲的供述相一致,并证实回到理发店,李某某说:网吧的网管打我。乔曾用就说:走,揍他去。一块喝酒的10个人什么也没有说,就都跟去了。李某某、乔曾用朝网管头上脸上踢、跺,后他俩又返回来朝网管头上跺;董某某朝网管身上跺一脚,把他跺倒。樊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和王某某都是乱踢乱跺。期间,有个拿矿灯的人过来,几人就往南跑了。后来李某某和乔曾用又返回来朝躺在地上的网管乱打,他俩朝网管头上身上乱跺,乱踢。李某某把网吧的玻璃门跺烂。 13、同案人曹某某的供述,其证实的情节基本同上,并证实李某某回来说网管不卖给他,王某甲问为什么不卖,接着王某甲、李某某、董某某、樊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乔曾用7人就在门口商量。之后他们7人又进了屋子,李某某说:咱去西面的网吧去不。谷某某接着说“走走,去呗,问问他怎么回事。”当时网管在地上躺着,网吧有人出来拉,李某某和李某甲打拉架的人,其余的人就使劲跺网管。不算曹某某到场前的几分种,李某某、李某甲、樊某某、王某甲、董某某、乔曾用就跺那个网管有5、6分钟,曹某某就朝网管屁股上跺了一脚。 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到商丘市公安局冯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93年2月17日。 16、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郭某某一切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被害人郭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17、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及郭某某左额颞顶部腱膜下血肿损伤等级问题的说明,证实被害人郭某某左额颞顶部腱膜下血肿构成轻伤;左耳鼓膜充血、瘀血及耳廓软组织挫伤、右鼓膜充血及耳廓软组织挫伤、右颞顶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右眼部挫伤、左颧及面颊部擦伤,均构成轻微伤。 18、照片在卷证实被害人郭某某被打伤的情况。 19、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坏的手机和玻璃门共计价值608元。 20、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的其他同案人已经被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作出有罪判决。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仅因买烟未果而借故生非,纠集多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一处轻伤,六处轻微伤的损害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建波 审判员 杭德领 审判员 朱凤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相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