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091号 原告王敏。 委托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融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海军,经理。 被告曹海军。 被告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商丘市融鑫商贸有限公司、曹海军、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商丘市融鑫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滑县公安局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和2014年8月13日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敏与商丘市融鑫商贸有限公司、曹海军、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安机关以涉嫌犯罪对被告商丘市融鑫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该案应驳回原告王敏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敏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诉讼费134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610元退还给原告王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青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祥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