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1621号 原告金某某,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邢某某,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1621号
原告金某某,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邢某某,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邢某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某某,被告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200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均系二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经常欺骗原告,赶原告回娘家,对原告也不关心,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起诉离婚被(2013)商睢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邢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没有共同财产,药店是别人的名字,人家还要赔偿呢。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明一份,证明双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2)(2013)商睢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我们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和好。
被告邢某某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庭审中,被告邢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另查明,原被告系二婚,双方在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没有婚前财产。原告金某某同意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于2007年相识,于2009年到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原告认为被告对自己打骂,怀疑自己,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法院认为感情没有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期满后原告金某某又提出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结婚几年来,虽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双方也曾存在一定感情,但由于婚姻基础不够牢固,婚后发生生气吵架现象,双方感情逐渐变化,特别是在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没有和好,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也认可此期间双方没有再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安生
人民陪审员  王炳超
人民陪审员  蔡振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苑长建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