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伟与张某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初字第998号 原告张某伟,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迎国,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敏,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原告张某伟与被告张某敏同居关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初字第998号
原告张某伟,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迎国,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敏,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原告张某伟与被告张某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农历12月订婚,2014年农历正月12日典礼同居,因种种原因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原、被告短暂同居生活后,被告于2014年农历2月份回娘家居住,并提出分手。原告感觉上当受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任何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媒人介绍认识,2013年农历12月订婚,2014年农历正月12日典礼结婚,未领取结婚证。原、被告短暂同居后,被告于2014年农历2月份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原告共给付被告的彩礼款为35900元,被告现存于原告家的婚前个人财产有TCL液晶电视一台。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依农村风俗典礼同居,未领取结婚证,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以农村风俗给付被告的彩礼款,数额较大,依法应予部分返还,本院酌定为26000元。被告现存于原告家的个人财产依法属被告所有,原告应将本庭查明的部分个人财产返还给被告。由于被告未到庭,对于本庭无法查明的被告个人财产,被告可与原告协商解决或另案处理。据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敏应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某伟彩礼款26000元。
二、原告张某伟应于十日内返还被告张某敏个人财产即TCL液晶电视机一台。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张某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晓坤
审 判 员  程尽华
代理审判员  陈宏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