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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丽诉被告郑州君杰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5200号 原告孟丽,女,汉族,1957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佩,女。 被告郑州君杰厨房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书军。 原告孟丽(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君杰厨房用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5200号
原告孟丽,女,汉族,1957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佩,女。
被告郑州君杰厨房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书军。
原告孟丽(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君杰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丽委托代理人张建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君杰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初,原告因购买橱柜需要,去位于郑州市东风路枣庄村200号标有“上海德奈橱柜”门头的店里,因该店杨经理自称此店是全国知名品牌“上海德奈橱柜”的河南总代理,原告在经理的游说下在一份“定货合同”上签了字,并支付一万元定金。原告回家后发现合同为郑州君杰厨房用品有限公司,而合同内容并没有关于“上海德奈橱柜”品牌的说明。第二天原告去找被告要求查看被告营业执照及与“上海德奈橱柜”签约的河南总代理授权合同,被告拒绝,原告提出退还一万元定金,被告不同意并说一万元款已打给了上海德奈厂家不可能退款。原告又专程去上海工商部门询问,经查不存在此公司和厂家。为此原告将此情况投诉到了被告所在辖区的金水区丰产路工商所,后经工商调解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起诉,请求:一、要求被告退还定金一万元,利息2千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君杰厨房用品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1日,原告孟丽与被告郑州君杰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定货合同》一份,主要载明:制作方为郑州君杰厨房用品有限公司,定作方为孟丽,原告委托被告设计、制作安装德奈厨房家具、系统家具。双方确认图纸后,原告付总造价的50%作为定金;原告确认图纸后,双方必须在图纸上签字,被告为其生产,20至25天交货安装并付清货款等。合同上署有“今收到定金壹万元整,杨书军”字样。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2年10月17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丰产路工商所出具告知书一份,主要载明:孟丽女士(代理人张建佩),关于你来我所投诉“郑州君杰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一事,现告知如下:你于2010年11月28日对“郑州君杰厨房用品有限公司”投诉:该公司于2010年7月收取了你一万元定金后,因查看其公司营业执照、产品代理合同等被拒要求退款,经调解未成功。而该公司现已被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亦被列入黑名单,该公司企业法人及负责人经多次联系至今无法找到,现告知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4年8月19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出具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主要载明:郑州市君杰厨房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书军,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枣庄村200号,经营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起至2008年10月13日止,企业状态为吊销等。
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原、被告签订的《定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举证其按照合同向被告交纳了定金一万元,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承诺制作安装“德奈橱柜”,被告即负有义务举证证明其拥有“德奈橱柜”代理权并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现被告未就此提供证据,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一万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君杰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孟丽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0年7月11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梁瑞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良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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