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243号 申请执行人张德安,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皓松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马占文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