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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安与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243号 申请执行人张德安,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皓松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终字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243号

申请执行人张德安,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皓松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上蝶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马占文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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