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上民初字第701-1号 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 负责人卜合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子安,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玉新,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 被告王巧英,女,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 被告丁春财,男,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 被告李无限,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诉被告张玉新、王巧英、丁春财、李无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1438元,由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禹红岩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银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