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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初字第1433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8月6日生。 被告侯某某,男,1981年5月4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明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初字第1433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8年8月6日生。

被告侯某某,男,1981年5月4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明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三年后,于2002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大女儿侯某某生于2004年12月18日,二女儿侯某某生于2006年2月11日,儿子侯某某生于2007年1月5日,现均在被告家生活。被告婚后不和原告交流,经常说谎欺骗原告,有时赌博输钱,还偷盗原告的钱。2013年秋原、被告种植收入10000元,被告交给其母亲不让原告花,原告在家不掌握大钱,平时孩子的花费都是原告支出。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原告二姐杨娜果现金10000元。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确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女儿侯某某随原告生活,大女儿和儿子随被告生活,互不负担抚养费,原告的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0000元。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2年1月12日在杞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8日生育长女名侯某某,于2006年2月11日生育次女名侯某某,于2007年1月5日生育长子名侯某某,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个人物品若干在被告处。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原告主张有共同债务欠其二姐杨某某现金10000元,未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档案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三个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搞好家庭生产、生活,将子女抚养成人,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解除与被告侯某某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明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岳 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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