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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初字第1216号 原告耿某某,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4月8日出生。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明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初字第1216号

原告耿某某,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4月8日出生。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明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于2000年9月10日生育儿子赵某某,2005年7月2日生育女儿赵某某。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导致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原告曾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殴打致伤,并于2008年10月在杞县民政局办理过离婚登记,此后,原告因念及孩子尚小与被告复婚。但被告依旧不务正业,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现双方已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赵某某由被告抚养,赵某某由原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且生了两个孩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2008年我俩因为种地的事闹离婚,但当月又办理了复婚,说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并于1999年2月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0年9月10日生育长子名赵某某,2005年7月2日生育长女名赵某某,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于2008年10月份因夫妻矛盾办理离婚登记,同月24日又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现原、被告已分居近一年。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生育有两个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二人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珍惜现有婚姻及夫妻感情,共同搞好家庭生产、生活,并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正确处理好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纠纷。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理由成立,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耿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明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海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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