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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区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雪林,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区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雪林,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雪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俊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雪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雪林酒后驾驶豫JQPXXX号“威志”牌小型轿车,在濮阳市胜利路与大庆路交叉口西200米处倒车时,撞在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A7SXXX号小型越野客车上,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张雪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血醇检验,张雪林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3.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张雪林赔偿被害人韩某某车辆维修费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雪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事故现场照片、抓获证明、赔偿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张雪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雪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张雪林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雪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朝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苏俊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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