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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芬花与李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559号 原告赵芬花,女,1948年1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纪照红,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成国,男,1948年10月2日生,汉族。 原告赵芬花诉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559号
原告赵芬花,女,1948年1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纪照红,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成国,男,1948年10月2日生,汉族。
原告赵芬花诉被告李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的(2014)荥民初字第560号原告王文平诉被告李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属于同一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两案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依法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与(2014)荥民初字第560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