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559号 原告赵芬花,女,1948年1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纪照红,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成国,男,1948年10月2日生,汉族。 原告赵芬花诉被告李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的(2014)荥民初字第560号原告王文平诉被告李成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属于同一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两案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依法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与(2014)荥民初字第560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