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532号 原告杨春芬,女,1967年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校丙戌、郭祎,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芬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芬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春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春芬负担。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小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