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富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小勇,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郑银道,男,1967年8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联运公司与被告郑银道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牟联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牟联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