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42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大街196号(官渡大街和建设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李付亭,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玲,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友志,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锋,男,1986年5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与被告黄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七十四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三十七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