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76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住所地:中牟县城关镇青年西路23号。 负责人樊建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书德,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 被告陈记福,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告陈留记,男,1968年10月29年生,汉族。 被告陈均章,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与被告陈记福、陈留记、陈均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