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70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大街196号(官渡大街和建设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李付亭,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友志,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玲,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 被告门新锋,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与被告门新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七十六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三十八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