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70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大街196号(官渡大街和建设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李付亭,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玲,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友志,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强,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金恒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商都大街南金帝城。 法定代表人马全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艳奎,男,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与被告李志强、河南金恒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七元,减半收取六十八元五角,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三十元,应予退还四千七百六十一元五角。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