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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与贾志强、常玉荣、河南金恒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大街196号(官渡大街和建设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李付亭,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生,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大街196号(官渡大街和建设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李付亭,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生,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玲,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
被告贾志强,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
被告常玉荣,女,1971年5月2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金恒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商都大街南金帝城。
法定代表人马全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艳奎,男,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与被告贾志强、常玉荣、河南金恒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六十六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八十三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负担。
审判长  李印召
审判员  朱 峰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小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