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牟环保行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兰某。 被执行人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中牟县环境保护局和中牟县富源牧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在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要求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牟县环境保护局(牟)环罚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进昌 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 代理审判员 陈廷甫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月 |